供卵机构_最新专业供卵价格表_预防ABO溶血病国内捐卵医院孕前需做产前血型血

来源:admin 更新时间:2022-01-18 点击数:608



  如果母亲是O型血,父亲是A型或B型血,国内捐卵医院的新生儿很可能有ABO溶血病。国内捐卵医院广州妇幼医疗中心新生儿科主任张廉指出,目前国内捐卵医院因母婴血型不合、黄疸、贫血、甚至脑病、听力障碍等原因,新生儿溶血病十分常见。
  如果母亲和婴儿之间存在ABO血型不合的可能性,张廉建议孕妇在怀孕前进行“产前血型血清学检查”,检查血液中的抗体。如果抗体的“活性”不高,准父母可以安心生孩子。如果抗体的“活性”高,国内捐卵医院需要就医。
  如果你怀的是宝宝,国内捐卵医院高危因素的准妈妈(O型或Rh阴性血型),从怀孕16周左右开始,记得要按照产科医生的计划定期检查血液中的抗体,一般四周一次,密切关注宝宝是否有溶血现象。如有异常,可在孕期治疗。
  怀孕期间发现的大多数溶血性疾病,在出生后就可以诊断和治愈。产前检查的结果有助于医生估计疾病的严重程度。一般的溶血病只做光疗,最严重的溶血病要做换血手术。
福州现在做的是第几47岁试管供卵代试管婴儿?费用多少?

  我做了第二代试管婴儿。去年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做的。考试费用3000左右(夫妻双方)。从排卵到取卵再到胚胎移植,大概3万左右,但我没能成功受孕。第二次,因为有多余的冷冻胚胎,直接移植了。手术费用加药费8000多。这次移植成功了,花了四五万多。现在我已经成功的生出了一个男人的宝。
  正规医院的试管婴儿现在一两代了。47岁试管蛋三代资质的医院会少一些。一两代或三代试管婴儿并不比一代好,但不同的一代对应不同的疾病
  认真回答,看个人具体身体情况,检查费用差不多。简单来说,先检查身体状况,根据身体状况制定计划,先调整身体。47岁试管供卵钱不一,你老公精子质量提升看卵子质量。如果身体条件允许,可以一次或者几次成功。国内医院也差不多,就问费用多少,真的看身体状况!听医生的话!当然,找萌宝更正确!47岁试管婴儿重在辅助生殖!
  中国无论哪个城市,做第三代都有一定的条件,而第一代和第二代基本都可以。
  
  您好!想做试管婴儿,在广州肯定更好。广州有很多大医院,技术也比较成熟。尽量选择好的机构去做!47岁体外卵子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第一代试管、第二代试管、第三代试管);原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一代试管、二代试管、三代试管)具体费用可咨询医院生殖科。不同的医院,不同的个人,不同的药品都会造成成本差异。
  目前国内普遍为二代、三代,但尚未在全国医院广泛推行。三代美国人技术都很成熟,可以去上海北京咨询。
  
  中国有一代和两代。失败三次以上可以做三代。如果有遗传和染色体疾病,可以做三代。费用在国内医院也差不多,就是看是用进口药还是常规药。47年的试管供卵有不同的方案,价格2-5万不等。当然要看是成功还是需要多次移植。准确去医院具体问。
  应该是一两代吧。目前已在国内几家医院获得三代试管许可证。所谓第三代试管婴儿是指胚胎植入前的基因筛查诊断(PGS/PGD)。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胚胎移植前,对胚胎的遗传物质进行分析,以诊断是否存在异常,并筛选出预防遗传病传播的健康胚胎移植方法。
  据我所知,国内还在做第二代试管婴儿。最好去医院了解清楚。俄国佐治亚,是国外第三代试管婴儿,可以筛选PGS/PGD,可以选择性别,价格一般在10-15万左右。
省有供卵的公立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凭借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成功从源头阻断家族病遗传通道

  虽然已经过了两个多月,30岁的姚娜仍然清楚地记得那一刻她泪流满面时对医生说的每一句话;当困扰他们家十多年的阴霾突然散去时,她仍然真切地感受到了自己的感激和幸福。
  3月25日14时41分,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红楼医院)产科,一名婴儿在大声啼哭。姚娜哭了,她的丈夫陈斌紧随其后,焦急地等待在产房外面。该省有提供鸡蛋的公立医院
  等三年!在陈斌和姚娜徘徊了十多年的噩梦和绝望终于随着孩子们的哭喊声消失了。看着这个七斤四两的大胖儿子,姚娜无比满足:“这个孩子救了我,救了全家!”陈斌的眼睛红红的,困扰这个家庭几代人的遗传疾病终于可以被打断了!该省有提供鸡蛋的公立医院
  
  这些家族遗传性疾病的孩子能在出生时拥有健康的身体,这是一个奇迹。
  
  普通人可能很难理解这个孩子对整个家庭的意义。2005年,陈斌和姚娜,安徽省的老乡,相亲相识。虽然不擅长言辞,但陈斌的务实和体贴让姚娜感到温暖。交往三年,双方发了誓,决定牵手一生。
  然而,婚后不久,姚娜发现这个家庭似乎有些不同:岳父身体不好,三天后要去医院;大姑经常喊“腿疼”,走路不稳,四肢无力;叔叔常年卧病在床,需要有人照顾.
  有一天,公公又身体不适,找到了时任海军军医大学长海医院神经内科主任的关。关给出了公公的诊断结果。折磨了家族几代人的“腿疼病”,专业学名——。
  这种由TTR基因杂合突变引起的罕见疾病是一种常染色体显性遗传性周围神经病,无论性别如何,其遗传发病率高达50%。即使十年后,医学界对这种罕见疾病的有效治疗仍然知之甚少。姚娜说,他的叔叔在家里治疗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后不久他就瘫痪了。
  一代又一代,只要有人出生,就会有人生病。这种罕见的疾病不能追溯到他们家族的源头。公公紧张了,赶紧带儿子去检查。幸运的是,检查结果显示,该省一家拥有卵子捐赠者的公立医院陈斌没有携带突变基因。该省有提供鸡蛋的公立医院
  2020年,姚娜怀孕了,当一家人沉浸在分娩的喜悦中时,她的公公皱起了眉头。他总是担心并敦促陈斌去医院做基因测试。
  没想到,这个诊断推翻了七年前的结果。陈斌的脚像晴天霹雳,当场就软了。他老婆肚子里的宝宝怎么办?
  姚娜当时已经怀孕五个月了,但是,羊水检查对这个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这种罕见的病治不好!”“基因不断被切割,放弃!”.经营一家又一家医院,这个不幸的家庭一次又一次被判“死刑”。
  “也许你可以试试试管婴儿。复旦大学妇产科医院上海济爱遗传不孕门诊孙小溪教授对第三代试管婴儿的治疗有着丰富的经验。“在一次看医生的过程中,医生无意中说,省内有鸡蛋的公立医院让姚娜带着最后一丝希望来到了爱心收集中心。
  她选择了和公公同名同姓的妇女科副主任医师陈华。最后,姚娜决定尝试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我知道整体成功率只有50%,但是给自己一个机会,给这个家庭一个机会。”姚娜非常坚定。
  去年5月,该团队通过一系列辅助生殖技术成功获得了5个胚泡。随后,医疗小组对胚胎进行了活检,并对胚胎细胞进行了高通量分子测序,筛选出了三个不含男性致病基因的胚胎。经过近两个月的精心准备,7月20日,
  两周后,姚娜回到爱情中心接受检查。她怀孕了!我瘫痪在床的岳父听到这个好消息后大哭起来。不幸的是,有公立医院保存鸡蛋。他坚持不了多久就看到了这个健康的孙子。去年11月,公公带着对健康后代的希望和期待去世了。
  生完孩子后,姚娜立即把孩子的照片发给了陈华。夫妻俩也想请她吃饭,通过礼物表达谢意,但都被拒绝了。
  帮助病人成功分娩是我们最有成就感的时刻.陈华告诉记者,中国每年有80万到120万的出生缺陷。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可以在胚胎移植到母亲子宫前率先进行基因检测,然后选择合格的无遗传病的胚胎进行移植,保证健康婴儿的出生。该省有提供鸡蛋的公立医院
  从源头阻断家族疾病的遗传途径,可以说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给有不明原因不良妊娠史或携带严重致病基因的夫妇带来了希望。在过去的五年里,集爱中心出生了14000多个试管婴儿,其中大约600个是第三代试管婴儿。
  听到姚娜成功出生的消息,安徽老家的亲戚也表示了祝贺,家人开始期待用新技术为下一代改写自己的命运。
  现在,陈斌经常感到背痛。他今年33岁。根据40岁时疾病的高峰期,他知道自己的时间不多了,但当他看着儿子时,他感到精力充沛。小家伙笑了,但是抱着他的父母红了眼睛。他不明白,因为他的出生,困扰家庭的噩梦可能会消失。(涉及患者隐私,文中回答者均为假名)
新疆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说明
新疆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二胎政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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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我国基本国策,有喜网特意整理了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下面就为大家详细道来,希望能够有效帮助到大家。
法律修订
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年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以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保障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降低并稳定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生儿户口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综治、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人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和监督制度,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十条 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优生优育、生理卫生、青春期和性健康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应当执行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 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第十六条 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第二十三条 夫妻一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外籍公民的,其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名转写规则,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姓名中严格禁止带有宗教极端含义和色彩的文字,公安部门落户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亲子关系声明以及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婴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出具的证明,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到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管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鼓励通过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方式的,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七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汉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和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光荣证)。在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对城镇居民不再发放《光荣证》。农村少数民族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含收养)两个子女不再生育的,可以申请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
《光荣证》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领取《光荣证》的家庭按照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第二十九条 城镇居民已经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十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二)夫妻退休,由所在单位各给予加发本人工资百分之五的奖励金,或者各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列入社会救济对象的家庭,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三十条 农牧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除享受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承包土地和划分宅基地,给予优先优惠;
(三)领证家庭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无生活来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列为五保户家庭;
(四)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技术、信息、农业生产资料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五)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各类扶贫资金和贷款,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和科技实用技术培训,优先享受其他扶贫优惠政策;
(六)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可享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领取保健费的夫妻,双方均有用工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没有用工单位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用工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均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由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济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综合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建设、管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定期提供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服务,提高避孕节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七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使用国家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
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检查和避孕节育的费用可在生育或者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中统筹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开支。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
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婚后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从事计划生育手术,必须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禁止超越《许可证》规定服务项目的范围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市场零售供应和性保健用品销售等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
(二)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三至八倍征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三至八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十倍。
第四十四条 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三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五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八倍征收。
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违法多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平均水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抚养费外,按其超出部分数额的1-2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当事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的,由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高的一方当事人所在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双方同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违法当事人一方所在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另一方所在县(市)不得再行征收。
第四十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四十八条 社会抚养费可以由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缴或者由受委托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也可以由指定的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代收代缴。收缴单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由县(市)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照不足间隔期的月份给予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生育费自理,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评选先进,并依法给予处分;
(二)农村居民三年内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已领取《光荣证》又生育的,自生育之月起停止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待奖励,并追回《光荣证》及已享受的保健费和奖励金。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五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市)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对出具证明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对符合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不发给生育服务证或者故意刁难,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为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生育者提供条件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对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五条 对未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的单位,两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模范、文明单位,已经是先进(文明)单位的,予以撤销;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组织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三年内不予晋职、晋级。
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本条例相关奖励规定或者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的;
(三)侮辱、诽谤、殴打或者报复执行计划生育的公务人员的;
(四)因生育原因严重虐待妇女或者遗弃女婴、残疾儿的;
(五)打击报复举报群众的;
(六)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七)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2020年二胎政策说明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五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二)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城镇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四)经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
(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并报州(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的夫妻,有非法送养亲生子女或者有遗弃、买卖亲生子女等违法行为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一条 生育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夫妻,其子女数已达到规定的计划生育数的,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二条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倡间隔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与上一孩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三年,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的,可以不受生育间隔时间限制。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户籍证明;
2、结婚证;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4、夫妻合影2寸照片两张;
5、流动人口需提供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
6、再婚夫妻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等;
7、我区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公民结婚申请生育子女的,港、澳、台及外国公民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明。
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应的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以及证明材料;
2、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
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
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5、烈士的独生子女证明;
6、州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以上便是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说明,希望能够有效帮助到大家。了解我国基本国策是每位公民都应做到的,但由于不同城市不同地区计划生育政策都不一样,所以对于有生育需求的朋友来讲,及时的了解自己所处地方的生育政策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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